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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改变定性案
来源:许云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量:1814

毛某与其丈夫毛某某在宁波、德清、长兴等地组织卖淫女杨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多次卖淫,限制卖淫女的人身自由,扣留卖淫女的通讯工具、身份证件、银行卡及工资,安排卖淫女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使用统一发放的通讯工具,包吃包住,按月支付工资,从中非法获利。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毛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仅先后招揽并容留3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并未同时纠集控制3名以上人员进行卖淫,尚不属组织卖淫罪仲“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情形,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代理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提出:

一、被告人毛某某得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

1、被告人毛某某没有对卖淫女的卖淫活动进行监视;

2、被告人毛某某及毛某不存在限制卖淫女人身自由或监视器生活起居的情形;

3、被告人毛某仅提供住房和卖淫场地,容留卖淫女在场地内卖淫,不存在对卖淫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卖淫活动均由卖淫女自己控制;

4、本案中,在两被告人处的卖淫女有时一人,有时两人,虽共有3名卖淫女,但不符合组织卖淫罪中卖淫女人数的构成条件。

二、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毛某某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且被告人毛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由此,希望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经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文书】

关于被告人毛某、毛某某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卖淫女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均是卖淫女交由被告人保管,被告人没有对卖淫女进行控制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和卖淫女的证言不符,且被告人扣留卖淫女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的行为在客观上限制了卖淫女的人身自由,故该辩护意见和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毛某、毛某某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本案中,虽被告人毛某某负责招揽卖淫女等事宜,被告人毛某负责提供卖淫场所,并通过扣留身份证件、银行卡等手段控制卖淫女,对本案所涉卖淫活动具有组织性,但由于两被告人仅先后招揽并容留3名卖淫女进行卖淫,并未同时纠集控制3名以上人员进行卖淫,尚不属组织卖淫罪仲“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情形,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组织卖淫罪关于控制三人或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数应该是在同一时空内的人数,而不是机械的叠加。

首先,从组织卖淫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本罪比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事惩罚措施要更严格。那是因为组织者其在某一个时间点控制多名女性卖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的本意是对犯罪分子行为的处罚,是对这种组织结构或组织框架的打击;而本案中,刑法在打击的这种结构时并没有达到多名女性同时被控制卖淫的程度。

其次,假设一下,某个人今天控制一个人来卖淫几天走了,过几天又来了另外一个人来卖淫几天走了,再过几天又来了一个人来卖淫几天。那么那个某人能定组织卖淫罪嘛!显然不能。因为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处罚及打击目的是对组织卖淫者这种同时管控多人卖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处罚,如果不是同一时空内,那就称不上控制多人,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轻。本案中,三位卖淫女没有在一起同时工作过,有时一人,有时两人,但是就是没有三人同时从事卖淫活动。

为此,本案不符合控制多人卖淫的人数必要条件。

【结语和建议】

在理解刑法罪名适用时,我们不仅仅要看刑法条款的字面意思,也要理解条款所不记载的延伸内容及立法本意。另外,本着刑法应以谦抑性的原则,不能人为的去做扩大化解释。

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许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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